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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達到了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企業,也不能無限制地向水體排放污染——環保部正在草擬《排污許可證條例》,去年年底已經廣泛公開征求意見,在對工業廢水排放濃度控制的基礎上,實施總量控制。
環保部有關人士透露,上述《排污許可證條例》同時也在有關地方選取了企業進行試點;“快則今年年底、zui晚在明年”,這一水污染控制新規將以國務院立法的形式出臺。
“以前我們對工業廢水排放只有濃度限定,而無總量控制,現在要把兩者相結合。”環保部科技司的人士6月26日對本報記者表示。
巨大的環保壓力,是環保部醞釀并起草《排污許可證條例》的直接動因。2006年,我國工業行業排放的工業廢水達208億噸,COD(化學需氧量)462萬噸,是典型的排放“大戶”。
以造紙行業為例,國內噸紙和噸漿的廢水排放標準分別為60噸和220噸,均為進步水平的五倍左右;噸漿COD排放的標準,是行業水準的8倍,給環境保護帶來巨大的考驗。
另一方面,我們的法律法規相當滯后。我國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1996年5月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曾進行修正。修訂后的法案第三章第十六條規定:“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可以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并對有排污量削減任務的企業實施該重點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但該法律并沒有對總量控制的具體辦法作出規定。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了水污染防治法執法檢查,檢查組建議抓緊修改水污染防治法。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在內的有關環境保護法律的執行情況進行了跟蹤檢查,再次提出要加快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進程。
2007年8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作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說明。為了全面推行排污許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主要做了兩方面修改:一是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二是進一步規范排污口設置,但是在污染物總量控制方面,仍然沒有清晰的說法。
環保部科技司的人士告訴記者,《排污許可證條例》終于提出了“總量控制”的要求,并打算把有關規定“落實到企業”,根據其生產規模、所處行業特點以及當地的環境容量,制定出適用于每個企業的排放總量標準;而測算環境容量的地區單位也不一定止于地級市,將細化到開發區這一級。
環保部科技司的人士承認,要使上述《排污許可條例》得到有效實施,就必須加強對相關數據的監測、評估和考核,“不僅工作量大得驚人,監管也存在相當難度”。
根據這一條例的意圖,“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但是由此引起的費用支出,應該由誰支付?
環保部總量辦綜合處的人士7月2日接受本報采訪時稱,上述問題污控司均有所考慮,屆時出臺的《排污許可證條例》將作出詳細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人口資源環境經濟學室主任侯東民認為,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污許可證制度,基礎是必須得到相對準確的污染物排放信息。但這正是目前環境管理zui薄弱的環節。
侯東民提出,要解決這類問題,應遵循數據真實*的原則處理,首先應加重處罰信息虛假。為了加強數據真實性,應強化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包括國家相關水政部門)對重點污染企業情況監察與抽檢的工作職能。
中國人民大學環境學院的龐軍指出,一些超標排污企業是地方政府的稅收大戶,很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庇護,環保部門作為政府的分支機構之一,依法行政面臨困難。要想使有關法規真正有效,應該形成一套有效控制程序的規定,當然也應包括對“地方政府違法”的制約。
“應該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并舉。”環保部科技司的人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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