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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水廠建設規模類別(以污水處理量計,單位:萬m3/d)
I 類:50 ~100、Ⅱ類:20~50、Ⅲ類:10~20、Ⅳ類:5~10、Ⅴ類:1~5。
二、污水處理級別
一級處理(包括強化一級處理):以沉淀為主體的處理工藝;二級處理:以生物處理為主體的處理工藝;深度處理:進一步去除二級處理不能*去除的污染物。
三、污水廠建設內容
包括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的生產設施、輔助生產配套設施、生產管理與生活設施。
生產設施包括:①、一級處理污水廠:污水一級處理和污泥處理設施。污水一級處理一般包括除渣、污水提升、沉砂、沉淀、消毒及出水排放設施。強化一級處理時可增加投藥等設施。污泥處理一般可包括污泥儲存和提升、污泥濃縮、污泥厭氧消化系統、污泥脫水和污泥處置等設施。
②、二級處理污水廠:包括污水二級處理和污泥處理設施。污水二級處理根據工藝的特點可全部或部分包括污水一級處理所列項目及生物處理系統設施。污泥處理可與一級污水廠的內容相同,污泥的穩定可采用厭氧消化、好氧消化和堆肥等方法進行處理。
③、污水深度處理廠宜由以下單元技術優化組合而成:絮凝、沉淀(澄清)、過濾、活性炭吸附、離子交換、反滲透、電滲析、氨吹脫、臭氧氧化、消毒等。
四、污水處理工藝的選擇
城市污水二級處理的生物處理工藝可分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兩大類。活性污泥法主要包括以下工藝:傳統法生物處理;前置缺氧區(生物選擇器)普通曝氣生物處理;缺氧、好氧法脫氮生物處理;厭氧、好氧法除磷生物處理;厭氧、缺氧、好氧法脫氮除磷生物處理;序批式(SBR)生物處理;氧化溝法生物處理;AB 法生物處理。生物膜法主要包括生物濾池以及生物接觸氧化法等工藝形式。污水處理工藝的選擇,應根據污水水質與水量、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要求與類別,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應優先選用低能耗、低運行費、低投入及占地少、操作管理方便的成熟處理工藝。為使選擇的污水處理工藝符合實際的污水水質和處理程度的要求,可在污水廠建設前進行小型試驗,確定有關的工藝參數。
五、污水處理級別及排放標準確定
應根據污水水質、受納水體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標準以及水體的類別和使用功能等因素,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上,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可根據對污水處理程度的不同要求,選擇相適應的污水處理級別。當要求懸浮物和五日生化需氧量的去除率分別達到40%~55%和20%~30%時,可選用污水一級處理;當要求懸浮物和五日生化需氧量的去除率不低于65%時,可選用污水二級處理;污染物的的去除率介于污水一級處理和二級處理之間時,應經全面的技術經濟比較,可采用投加藥劑的強化一級處理;對除磷要求較高,生物除磷不能滿足要求時,可輔以化學除磷;污水廠出水進行再利用時,應根據使用的目的進行適當的深度處理。污水廠出水不允許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HZB1-1999)中規定的Ⅰ、Ⅱ類水域和《海水水質標準》(GB3097)中規定的一類海域。污水廠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HZB1-1999)中規定的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海水水質標準》(GB3097)中規定的二類海域的水質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96)中一級排放標準的規定。污水廠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HZB1-1999)中規定的Ⅳ、Ⅴ類水域和排入 《海水水質標準》(GB3097)中規定的三類海域的水質應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96)中二級排放標準的規定。污水廠出水排放的污染物總量必須小于水體的環境規劃或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標準。對排入封閉和半封閉水域、現已富營養化或存在富營養化威脅的水域,應選用具有除磷脫氮功能的污水二級處理工藝。
六、污水廠污泥處置
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應進行妥善處理與處置。污泥處理工藝應根據污泥量、污泥性質、zui終處置方法及對自然環境的影響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常規處理工藝宜為濃縮、消化、脫水。污泥的處置方法應結合當地的條件,在技術經濟分析的基礎上綜合確定,可采用與城市垃圾一起處置、衛生填埋、焚燒以及作為農用或綠化用肥料等方法,處置的污泥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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