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的通知》(環發〔2009〕87號)和省環境保護廳《轉發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的通知》(粵環〔2009〕59號)的有關規定,按照《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的要求對機動車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簡稱“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將廣州市機動車環保標志的分類及核發標準統一至國家要求之下,進一步完善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工作,根據廣州市環保局、廣州市*局、廣州交通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于對機動車核發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通告》(穗環〔2010〕213號)的規定,廣州市將從2010年10月20日起對機動車核發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現就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對機動車核發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同時對符合國Ⅰ、國Ⅱ標準的柴油車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是貫徹執行環境保護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的要求。
為統一和規范全國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工作,環境保護部于2009年7月發布了《關于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的通知》(環發〔2009〕87號),《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在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式樣及規格,標志分類及核發標準,標志核發程序,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驗,以及相關管理要求等方面作出了統一規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2009年10月1日起認真組織實施,廣東省環境保護廳于2009年8月印發了《轉發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的通知》(粵環〔2009〕59號),要求全省各市從2010年3月1日開始停止廣東省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的發放,啟用全國統一樣式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同時對符合國Ⅰ、國Ⅱ標準的柴油車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二、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與廣州市環保標志管理的主要差別。
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與廣州市環保標志的顯著差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標志形狀規格不同。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為正方形,廣州市環保標志為圓形。
二是標志類別設置不同。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設置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和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兩類,廣州市環保標志設置綠色環保標志和黃色環保標志兩類,其中綠色環保標志設置國Ⅰ標志、國Ⅱ標志和國Ⅲ標志三種。
三是標志核發標準不同。主要是對柴油車核發黃色標志和綠色標志的核發標準差異較大,根據環境保護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制定的黃色標志和綠色標志核發標準,對符合國Ⅱ標準及國Ⅱ以下標準的柴油車應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對符合國Ⅲ標準及國Ⅲ以上標準的柴油車應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根據廣州市原來執行的黃色標志和綠色標志核發標準,對符合國Ⅰ以下標準的柴油車應核發黃色環保標志,對符合國Ⅰ標準及國Ⅰ以上標準的柴油車應核發綠色環保標志。
三、從2010年10月20日起廣州市將依據《關于對機動車核發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通告》(穗環〔2010〕213號)的規定對機動車核發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為做好相關環節的銜接,順利、有序地推進核發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工作,廣州市環保局、廣州市*局、廣州交通委員會依據環境保護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對廣州市原來執行的環保標志分類及適用對象、本市汽車及外地汽車環保標志的核發和環保標志的換發等規定進行了修訂,聯合發布了《關于對機動車核發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通告》(穗環〔2010〕213號)。該《通告》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屆時廣州市將依據該《通告》的規定對機動車核發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在《關于對機動車核發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通告》(穗環〔2010〕213號)施行之日,2007年發布的《關于對在用汽車核發環保標志的通告》(穗環〔2007〕183號)第五條、第六條第四款、第七條*款及第二款和2008年發布的《關于對外地籍號牌汽車核發環保標志的通告》(穗環〔2008〕196號)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款同時廢止,但其它事項仍然依照上述通告的規定執行。
四、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工作與廣州市環保標志核發工作的銜接辦法。
(一)換發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工作結合機動車年審進行,目前已取得廣東省或廣州市機動車環保標志并在有效期內的,可以繼續使用,不需要立即換發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廣州市對機動車核發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工作將結合機動車年審逐步推進,目前已取得廣東省或廣州市機動車環保標志并在有效期內的,可以繼續使用,不需要立即換發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預計換發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工作將在2011年底完成。
(二)原來已取得廣東省或廣州市綠色環保標志,除符合國Ⅰ或國Ⅱ標準的柴油車將換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外,其余車類將按原標志類別換發對應類別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按照環境保護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有關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分類及核發標準的規定,原來已取得廣東省或廣州市環保標志的汽車按以下辦法換發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1. 原來已取得廣東省或廣州市黃色環保標志的汽車直接換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2. 原來已取得廣東省或廣州市綠色環保標志的汽油車和燃氣汽車直接換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3. 原來已取得廣東省或廣州市綠色環保標志的符合國Ⅲ及國Ⅲ以上標準的柴油車直接換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4. 原來已取得廣東省或廣州市綠色環保標志的符合國Ⅰ或國Ⅱ標準的柴油車換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三)廣州市籍汽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與機動車年審的期限一致,應當在機動車年審時申請換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排氣污染檢驗、申請換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可以在同一地點辦理。
廣州市籍汽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與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驗(即機動車年審)的期限一致,應當在機動車年審時,經排氣污染檢驗合格后,憑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到核發點直接申請換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排氣污染檢驗、申請換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可以在同一地點辦理,不需分次辦理。
已取得廣東省或廣州市機動車環保標志的廣州市籍汽車,原環保標志不論有效期是否屆滿,均可在機動車年審時按規定申請換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四)已取得廣東省或廣州市環保標志的外省籍汽車,需要繼續在廣州市申領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可以直接到核發點申請換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為不影響符合環保要求的外省籍汽車在廣州市高排放(高污染)限行區域的正常通行,廣州市對外省籍汽車提供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服務,外省籍汽車原環保標志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在廣州市申領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可憑機動車行駛證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直接到廣州市49個環保標志核發點中的任何一個核發點申請換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五)尚未在車輛登記地取得環保標志的外省籍汽車,符合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條件的,可以在廣州市申領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尚未在車輛登記地取得環保標志的外省籍汽車,需要在廣州市高排放(高污染)汽車限行區域內通行的,只要符合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條件,可以憑機動車行駛證和經辦人身份證件,直接到廣州市49個環保標志核發點中的任何一個核發點申領環保標志。
(六)為規范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工作,避免重復核發、增加車主的負擔,廣州市不再對廣東省內其他城市的汽車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由于廣東省各市已經全面開展機動車環保標志核發工作,為規范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核發工作,避免重復核發、增加車主的負擔,廣州市不再為省內其它城市的汽車提供核發環保標志服務,需要進入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通行的省內其他城市的汽車,建議提前在車輛登記地申領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以免影響在廣州市的正常通行。
五、外地籍汽車在車輛登記地領取的綠色環保標志,且在有效期內的,廣州市予以認可,持有綠色環保標志的外地籍汽車,不受廣州市高排放(高污染)汽車限行措施的限制。
已經在車輛登記地取得環保標志的外地籍汽車,不需要在廣州市另行申領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外地籍汽車在車輛登記地領取的綠色環保標志,且在有效期內的,廣州市予以認可,凡持有有效綠色環保標志的外地籍汽車不受廣州市高排放(高污染)汽車限行措施的限制,但應當遵守其它機動車限行措施的規定。
六、持有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國Ⅰ、國Ⅱ標準柴油車,將受廣州市高排放(高污染)汽車限行措施的限制,建議相關車主提前做好車輛淘汰更新或調整車輛使用區域的準備。
國Ⅰ、國Ⅱ標準柴油車換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后,將按照黃標車實行管理,應當遵守廣州市高排放(高污染)汽車限行措施的規定,根據廣州市環保局、廣州市*局、廣州市交委《關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車通行的通告》(穗環〔2008〕286號)的有關規定,禁止在高排放(高污染)汽車限行區域內通行。
因此,建議擁有國Ⅰ、國Ⅱ標準柴油車的車主提前做好車輛淘汰更新或調整車輛使用區域的準備,以免對正常運輸生產造成影響。
七、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有關情況和加快淘汰黃標車有關鼓勵政策。
(一)機動車環保標志核發情況。
統計至2010年9月底,廣州市已對150.4萬輛汽車核發環保標志,其中黃標車12.0萬輛,國Ⅰ標準車42.6萬輛,國Ⅱ標準車16.6萬輛,國Ⅲ標準車79.2萬輛。已經對38.1萬輛外地籍汽車核發綠色環保標志。
(二)實施高排放(高污染)汽車限行措施情況。
根據《關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車通行的通告》(穗環〔2008〕286號)的有關規定,廣州市目前正在實施的是第三階段限行措施,限行范圍包括以東南西環高速公路及黃石路、白云大道等為界的約260平方公里的區域。下一步,計劃在番禺、花都、南沙區部分區域實施黃標車限行措施。
(三)加快淘汰黃標車有關鼓勵政策。
1. 國家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
根據財政部等部門發布的《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財建〔2009〕333號)、《關于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09〕995號)和《關于延長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財建〔2010〕304號)的有關規定,對提前報廢的黃標車,按照不同車型,國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目前執行的zui高補貼標準為18000元,zui低補貼標準為5000元,補貼政策實施期限為2010年12月31日。
2. 廣州市鼓勵淘汰黃標車獎勵政策。
為加大力度鼓勵淘汰黃標車,廣州市結合國家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安排了7億元專項資金,采取國家補貼與地方獎勵結合、政府獎勵與企業優惠聯動的方式,出臺了加快淘汰黃標車的鼓勵政策,根據《廣州市鼓勵淘汰黃標車暨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穗經貿〔2009〕20號)的有關規定,車主提前報廢黃標車或將黃標車遷出廣州市,可以享受zui高3600元,zui低1500元的廣州市地方獎勵,獎勵政策實施期限為2010年12月31日。
國家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和廣州市鼓勵淘汰黃標車地方獎勵合計,提前報廢黃標車可以獲得zui高21600元,zui低6500元的補貼獎勵額度。
從2010年3月9日開始受理申領國家補貼和地方獎勵以來,至10月12日,已有4334輛提前淘汰的黃標車領取了補貼獎勵資金。
由于黃標車排放控制技術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1輛黃標車的污染物排放量相當于14輛國Ⅲ標準車的污染物排放量,相當于28輛Ⅳ標準車的污染物排放量,所造成的污染影響大,使用黃標車既給環境空氣帶來很大的污染壓力,也容易給車輛使用者的健康造成直接危害,按照國內外的成功經驗,淘汰黃標車是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是提高在用機動車污染控制水平、大幅度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更本辦法,希望有關黃標車車主,從支持廣州環保工作,支持廣州進一步改善空氣質量的高度出發,抓住機遇,積極主動淘汰黃標車,為廣州的“天更藍”,讓廣大市民呼吸更清潔的空氣作出新的貢獻。(市環保局機動車污染控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