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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污水處理率的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污水后產生的污泥zui終處置問題日趨嚴重。為提高廠方對于污泥的處理處置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國 家曾發布《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建城[2009]23號),并先后出臺若干稅收文件,對污泥處理處置及綜合利用業務 給予政策扶持。
污泥處置及利用的增值稅政策
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征增值稅污泥處理處置是指對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進行穩定化、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處置的業務。《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 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規定對污水處理業務免征增值稅,而未涉及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處理處置業務的增值稅政策。
隨著國家對污泥污染防治的重視,建城[2009]23號文要求,城鎮污水處理廠新建、改建和擴建時,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應與污水處理設施同時規劃、同 時建設、同時投入運行;目前污泥處理設施尚未滿足處置要求的,應加快整改、建設,確保污泥安全處置。為此,《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 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也明確,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免征增值稅。
符合條件的污泥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100%政策傳統的污泥處置方式主要有填埋、堆肥、直接焚燒等,不僅占用大量土地,且易造成二次污 染。為實現污泥減量化、無害化的安全處置,目前很多污水處理廠引進了污泥干化技術。為支持這種避免二次污染,實現資源循環利用的污泥處理處置方式,財稅 [2011]115號文規定,納稅人銷售以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為原料生產的干化污泥、燃料,且生產原料中污泥比重不低于90%的,可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 100%政策。
應注意的是,根據《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 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只有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可作為不征稅收入:企業能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 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污泥綜合利用的所得稅政策
污泥綜合利用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為推動資源綜合利用,促進節能減排,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出臺若干稅收優惠政策,但不同稅種適用的優惠政策是有區別的。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 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但在《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財稅[2008]117號)中,污泥及以其 為原料生產的干化污泥、燃料,并不在該目錄所列綜合利用的資源及生產的產品范圍內。因此,盡管以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為原料生產的干化污泥、燃料可享受資 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并不能享受資源綜合利用所得稅優惠政策。
污泥處置項目可享受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定期減免稅優惠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自項目取得*筆生產 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在《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 行)的通知》(財稅[2009]116號)中的“公共污水處理”類別下,包括了專門從事城鎮污水和工業污水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以及污泥處置(含符合 國家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的水泥窯協同處置)。因此,企業符合條件的污泥干化項目所得可享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應注意的是,《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強調,只有2008年1月1日后經批準的公 共基礎設施項目才能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為正確引導企業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 通知》(財稅[2012]10號)明確,對企業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只要其從事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相 關目錄規定,就可在該項目取得*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新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期間內,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 剩余年限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