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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此次修訂的環保法,有關農村、農業環境保護的條文從一條增加到4條,為實現環境保護的城鄉公共服務公平,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實現了從城市環境保護向農村環境保護的拓展,從工業環境保護向農業環境保護的跨越。
新法在農村環境保護方面強化了各方的職責和任務,認真學習研讀新法,積極推動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是當前環保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縣鄉兩級政府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責任。在第三十三條*款對原第二十條政府農業環境保護職責相關文字進行修訂的同時,新增第二款,明確了縣鄉兩級農村行政管理機構對提升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的職責,并進一步明確要求兩級政府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這使得今后縣鄉兩級政府有了明確的農村環境整治職責,同時也使得上級政府對其環保目標責任的審查和考核評價有了法律依據。
對此,縣鄉兩級政府應當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積極提供農村環保公共服務,開展包括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垃圾收運處置、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等在內的各項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積極推動鄉鎮級環保機構建設,借鑒工商、水利等機構的農村管理模式,設立環保分局或環保所(站),為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提供組織和人員保障。
二是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負有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職責。在廣大農村,每年產生的生活垃圾約一億多噸,但是在城鄉二元治理結構下,由于管理機制不健全、規劃不合理、相關設施建設不足、資金缺乏、技術支撐不夠,以及缺乏長效運行機制等諸多問題,造成農村生活垃圾亂拋亂丟,既影響農村村容村貌,也污染地表水體、土壤和水環境,蚊蠅鼠害滋生,影響人體健康。
新法施行后,農村生活廢棄物處置工作將有明確的責任主體。縣級人民政府應從管理機構的設置、規劃編制、設施建設、資金支持、和長效運行管理方面予以設計、執行,確保縣域生活垃圾的全面收運和無害化處置,以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村容整潔要求。
三是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城鄉環保公共設施建設和運行。環境整治工作的首要任務即是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配套。在城鄉二元結構下,我國城鄉環境基礎設施的技術長期處于極度不平衡狀態,即使是在城鄉結合部的農村,也嚴重缺乏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生活污水管網鋪設更是困難重重。
新法要求今后“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這將是我國環境保護的一個巨大突破,標志著在立法層面已經將城鄉環保服務的一體化提出來了。當然,從目前的環境綜合整治實踐看,城鄉統籌的環境保護公共服務也是一個巨大的挑戰,需要今后逐步形成有效的管理機制,確保各項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的逐步開展,zui終實現全面的城鄉一體化環保公共服務。
四是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支持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要求。在我國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中,資金不足一直是工作開展和推進的瓶頸。目前,各級政府在環保、住建、水利、衛生、農業等部門也各自安排了相應的資金用于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處置、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環境整治工作,但是由于部門分割、各自為政、多頭管理,這些資金的投入效益通常不佳。
我國農村地區地廣人多,環境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經費缺口巨大。按照有關調查數據計算,我國約有60萬個行政村,完成農村整治建設工程需要約1.35萬億元。但是,農民對此普遍缺乏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數據表明,2013年我國農民人均年純收入8896元,遠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水平。
新法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 ”。今后,各級政府應全面協調各項農村環境整治工作的資金要求,考慮預算安排,為農村綜合整治提供全面的資金支持。要保障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同時要有效保障設施的運行維護經費,避免工程設施建成后不能正常運行,成為“曬太陽”工程。各級人大亦應在預算審查中依法對政府提出的預算進行詳細審查,從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實際需求出發,對相關預算的編列提出要求。
五是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部門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的職責。為防止農民過度使用、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避免環境污染和生態損害,新法明確了相關部門和機構對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的指導職責,以政府之力提高農業面源污染控制能力。通過農村、農業環境保護,防控不符合農用及環保標準的固廢、廢水進入農田、化肥等的投入,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農田環境,可以保障我國食品衛生和安全,實現城鄉居民的共贏。
此外,對廣受關注的農作物秸稈問題,新法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農業等部門負有指導農民科學處置之職責。但是,對指導不力或者不作為、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法律似乎沒有給出明確的責任,還有待今后進一步加以完善。
畜禽糞便已成為我國污染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十二五”及今后總量削減的重要方向。區別于一般農業生產中農民環境污染控制能力的不足,新法明確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經營者對畜禽糞便等廢棄物科學處置的義務,也實際強調了從選址、建設和管理全過程依法監管的要求。今后各地各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業規劃、項目環評管理、“三同時”驗收、排污許可、日常環境監察、總量考核等,全面加強畜禽養殖污染的控制管理。
誠然,由于長期行政管理的工作慣性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固有的艱難,未來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之路絕不會平坦,新法在這一領域的施行過程中可能會面臨種種困難。但是,我們有理由相信,新法的通過,將為我們提供掃除重重障礙的有力武器,為了8億農民的生存環境,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必須也一定能夠得到有力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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